【原创】文/汐溟
一位艺人咨询称他与经纪公司签约一年都没给安排任何工作,现在他想解约,公司反倒索要高额违约金。听着,也很心疼这位艺人,刚毕业的大好时光,签约经纪公司后,没接到影视角色和商业活动,一分钱没挣到,反倒还要搭进去巨额违约金。
在签约时,艺人或其家长往往没有很高的法律风险意识,因此很多时候并未对公司做背景调查,也不能了解合同某些条款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就稀里糊涂签了约。事后发现这些打着“造星”招牌的经纪公司连经营资质都没有,自己还被套路进去巨额培训费用。
(资料图)
艺人签约需谨慎,今天我们就下面一个实务案例,透视一下,艺人因为签约不当可能要付出的昂贵代价。
案例 ·
还在上大二的甲与父母一同前往经纪公司乙商谈签署经纪人合约事宜。明星经纪公司声称其是非常有实力的经纪公司,公司签约的艺人有一线明星,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甲相信乙是一家有实力的经纪人公司,随即与其签订了《艺人合作协议》。
乙在协议中承诺,保证甲每年至少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但在协议中,双方未对乙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作出任何约定。同时,在协议附件《包装宣传制作项目明细(艺人)》中,乙要求甲缴纳20万元作为培训、造型设计、MV拍摄安排等服务费用(下称包装费)。
协议签订后,甲向乙支付20万元包装费。乙此后一年的时间内没有为甲安排任何演出、创作等工作,仅仅为其提供了众多学员共同上课的培训课程。后来,甲查明,乙在签约时根本没有艺人经纪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此外,央视新闻在一期节目中曝光了一批所谓的经纪骗子公司,乙赫然在列。乙声称的明星为其公司艺人系虚假消息,其声称投资影视剧也是虚假消息。甲感觉受到了欺骗,故提起诉讼,主张乙构成欺诈,要求其返还包装费20万元。
本案中种种迹象都表明乙是“骗子”公司,站在公众角度来看,乙足以是“欺诈”,应该返还艺人交付的20万元包装费,然而,并非如此。法律上的欺诈与生活观念中的欺诈不同。
法律上的欺诈,系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在与甲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乙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经纪资质是否构成欺诈?
《艺人合作协议书》中并无有关乙资质情况的描述;其次,乙的经营范围属于大众普遍可查的内容,前述事实无法证明乙就此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
其次,乙虚构培养艺人是否构成欺诈?甲提供的央视新闻报道,并非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直接证据,甲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乙在与其订立涉案协议时存在虚构培养明星的陈述,故不予采信。
再次,乙在履行《艺人合作协议书》中存在多项与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甲主张的上述情形应属于乙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不属于判定甲是否存在欺诈的事项,故对甲主张的该点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乙不构成欺诈,甲所有主张,法院均未支持。
该案原告艺人是以“欺诈”案由提起的诉讼,就实务而言,民法对于“欺诈”的认定要求很高,一般当事人也很难举证证明对方欺诈。
回顾上述案情,我们可以明显感知到经纪公司确实存在不实的宣传和“欺骗”行为,但是正如法院判决所说,诸如公司的经营范围、经纪人资质等等背景信息,均属于公众可查信息,艺人稍微用些心,公司的相关涉诉情况、行业口碑等信息也能略知一二,然很多艺人均未做过这些调查,以至于轻信了经纪公司的虚假承诺,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此外,时光一去不复返,艺人们就此被经纪公司拖住步伐,浪费了大好青春和演艺机会才是最重大的损失。
在此,也提示艺人朋友们,入行需谨慎,专业的经纪公司会让你的演艺事业蒸蒸日上,但是不专业的经纪公司也会让你深陷泥潭,因此建议在签约之前务必花些精力做好艺人经纪公司的背景调查,不轻信,不偏信。
本文改编自《造星背后的“骗局”,艺人糊涂签约会付出哪些高昂的代价?》一文,作者汐溟、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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