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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自4月1日起,新冠医疗费用实施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冠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自4月1日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新冠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同时,国家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新冠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等新冠治疗新药品均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如果符合条件,该局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新冠药品供需与价格等情况,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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